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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www.ynmnjy.com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4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教民办〔2014〕16号
各省属民办学校:
最近,我省个别民办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件和经济纠纷,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不良影响。为认真汲取教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学校依法规范管理,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民办学校董(理)事长(法人,下同)、党委书记和校(院)长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工作要求,切实负起维护本校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工作的责任,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度。民办学校董(理)事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和完全责任人;校(院)长要将学校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落实到人;学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学校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工作得到落实。要认真研判当前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形势,密切关注、掌握并深入分析师生的思想动态,依法防范和处理各种纠纷,认真排查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的各种因素和隐患,列出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清单和排查整改清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一化解消除。学校要定期召集董事会议和院系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会议,分区域、有层次、按职责,认真研究影响安全稳定和规范管理的具体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和分工,切实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经常性、基础性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实做好,坚决杜绝因疏忽大意、工作懈怠等给学校带来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二、积极预防,化解矛盾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不同学段、不同年级及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引导教育。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学生要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有思想困惑和问题的学生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工作。要落实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学生心理疏导,设立心理咨询室,聘任心理咨询师,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要特别关注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和言行不良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召集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干部和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化解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矛盾。要加强学生上网安全管理,教育学生远离网吧,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浏览不良网站,不发布不良信息。要切实把各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管理,规范行为
各民办学校董(理)事长和校(院)长要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规范管理,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各民办学校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挥党委和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按照要求开展好党务工作和教育督导工作。民办学校要密切关注和努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和师生的教学生活条件,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及时妥善解决师生提出的合理诉求,坚决防止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一切行为和滋事。要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骚扰、歧视、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加强学生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日常行为规范,正确处理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对个别屡教不改、行为严重不良的师生,对学生要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对教师要作出辞退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保障安全,维护稳定
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对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民办〔2014〕7号)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要定期组织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克服侥幸心理,特别要注意排查“校中校”、“一个校园、多校入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梳理,责任到人,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逐一进行整改,严防久拖不决酿成祸患。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开展预防骚扰、预防校园暴力、预防自然灾害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溺水、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等安全知识的主题教育。要加强校园门卫制度的落实和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禁止社会不良闲散人员进入校园。要加强与辖区派出所的联系,抓好校园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管,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治安巡逻和保卫工作。要积极主动协调属地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及周边安全稳定。
五、依法办学,破解纠纷
各民办学校要依法加强董(理)事会建设,其成员要由出资方代表、校(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理)事会要依法根据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学校章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学校重大事项要召开董(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保障校(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依规办学,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学校管理规范和法人财产安全,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以举办者名义直接支配学校法人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变相出售学校名下土地和校舍等用于教学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将其用于抵押贷款,不得对学校法人财产作出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处置。民办学校不应与不具备相应实力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对于存在经济纠纷的民办学校,在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前,不得变更学校举办者。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不得在教职工聘任、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和学校财产管理等方面引发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对于存在纠纷的民办学校办学各方,应积极遵循法律法规尽快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则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不得因纠纷影响到正常的办学秩序和学校的安全稳定。
六、畅通渠道,完善制度
各民办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责任重于泰山”和“积极预防,妥善处置,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有备无患”的思想,切实负起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责任,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学校董(理)事长和学校负责人带头值班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学校应急管理落到实处。已经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要根据人员、分工等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应急处置方案健全,做到应急处置方案能操作、能应急、能管用。要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信息传递方便快捷,建立严格的信息收集、处理、上报机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确保应急处理沟通顺畅。
云南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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