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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为加强对艺术类高考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考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巩固艺考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成果,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针对艺考培训的突出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艺考培训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场准入
1.面向高中阶段学生开展针对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专业能力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
2.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及评分(卷)的专家评委、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艺考培训。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要进行公示并录入全国监管平台。
二、规范收费行为
3.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开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4.培训机构对预收费实行监管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全额纳入全国监管平台接受全流程监管。提供集中住宿服务的培训机构,应确保一次性预收费不超过3个月并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
三、规范宣传行为
5.培训机构要规范、诚实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商业营销,不得炒作涉考招生话题、考试录取结果,不得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不得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
四、规范安全管理
6.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培训场所必须全覆盖视频监控,并接入教育专网。对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训练,应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7.培训机构确需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相应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开展集中住宿培训或接受外地学生,应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落实人员、场地和条件配备等要求。集中住宿的艺考培训应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寒暑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五、规范入校培训行为
8.校内资源无法满足学生艺考培训需求的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引入校外艺考培训资源,为艺考学生提供集中辅导。要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遴选审核机制遴选确定培训机构,形成服务项目清单,明确费用标准,及时予以公示。要建立艺考机构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坚决清退存在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引进费用标准,引进费用标准应明显低于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水平。
六、强化监督监管
9.各地要建立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艺考培训治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举办艺考培训的、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借机牟利或扰乱教学考试招生秩序的、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等恶性案件的培训机构,和违规参与艺考培训活动的、接受利益输送、获取资金回扣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规范艺考培训行为情况通过教育信息交换报送至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联 系 人:朱思颖
联系电话:0871-67364301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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